创建时间:2019-10-15 09:51:16
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房地产、城管、市政、园林、环卫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04号)精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实际,现就2019年度我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人学历、资历条件应根据申报级别、专业满足下列相应文件规定的要求:(1)《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3号);(2)《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04号)。
2.申报人资历年限计算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其他申报材料的时效截至2019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证、社保凭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3.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省直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予以表彰的优秀“三师”(建筑师、工程师、规划师)专业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二)继续教育条件。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职称申报材料只需提供2019年的继续教育证书。
(三)能力、业绩、学术条件。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条件可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3号)执行。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二、高技能人才贯通评价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3号)精神,今年选取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和架子工等5个工种试点高技能人才申报相应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试点范围为省直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总结经验后适时按照评审权限组织开展。评审标准条件见附件1。
三、申报途径和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申报人及各单位请认真阅读《2019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申报材料填报指南》(附件2)。
(一)申报途径。凡符合条件并有意申报的人员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申报:
1.由其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申报。
2.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3.对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的国有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以及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兼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可在现工作单位集中申报参与专业相关的职称评价。
(二)集中报送。申报材料实行集中报送。各市人员申报材料由各市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省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由其单位核实同意并报其省主管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其中,我厅直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企业人员申报材料由其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
(三)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1.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称材料受理时间为10月28-29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材料受理时间为10月30日-11月8日(节假日除外)。各地各单位报送材料时间具体详见附件3,请务必于规定时间当日上午8:45、下午14:15前将材料送达受理地点,以便工作人员校核。报送材料时经办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
2.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设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高评委)材料受理窗口地址为: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建设大厦五楼506房。
3.材料受理后,申报人员应于2019年11月8日前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
(四)材料要求。
1.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同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符的本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2.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
四、有关政策及收费标准
(一)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三)按照中纪发〔1993〕3号文、人办职〔1993〕6号文及粤人函〔2005〕301号文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四)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文有关规定,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五)取得外省或中央企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需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执行。
(六)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受理申报材料时,申报人相应缴纳的费用分别为:正高级工程师920元/人(含论著鉴定费200元,答辩费140元)、高级工程师780元/人(含论著鉴定费200元)、工程师450元/人、助理工程师(含技术员)280元/人。评审费直接缴入省财政专项账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五、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重点审查:
1.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评价条件的申报要求。其中取得职(执)业资格满5年申报高级工程师的,其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应符合国家人社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的职(执)业资格考试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规定。
2.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学术、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和时效等)是否存有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
4.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时效应符合有关规定。
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按要求做好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退回申报人并注明原因,及时告知申报人。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业绩学术成果等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出具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不少于150字),体现在《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和《(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通过后在报送材料上加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章,再按要求集中报送。加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章的材料不予受理。
(二)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复核。各市主管部门、省主管单位应按照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排列顺序: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称三个级别分开复核及制表,具体如下:
1.核实原件。各级主管部门、省主管单位对申报人报送的申报材料核实原件,并加盖原件核对章。我厅直属单位、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企业人员申报材料原件校核由高评委材料受理窗口负责。
2.标注所在地区或主管单位名称。在申报材料袋左上角标明申报人所在市或省主管单位名称。
3.汇总申报人名单。填写《2019年 市(单位)申报 职称名单汇总表》(附件6),汇总表按《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名称参照表》(附件4)专业名称顺序排序,同一专业集中排序,提交电子版(excel格式)、纸质版各一份。申报材料按汇总表顺序排列整理。应对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晋升、转换岗位申报新岗位职称的人员在备注栏说明,其名单排列在同专业最后。
4.汇总申报人信息。按申报名单汇总表顺序排列汇总所有申报人以姓名命名的电子文件夹(以word/excel格式,一人一文件夹),内容包括:《(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建筑工程技术 职称论文(著作)鉴定表》(附件5,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称的不需要此表)、《2019年 市(单位)申报 职称名单汇总表》(附件6)。
5.其他。请各市主管部门(各单位)在材料报送前从申报人材料袋中抽出各申报人的《(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份(原件)、《贴职称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与申报材料分别按《2019年 市(单位)申报 职称名单汇总表》(附件6)顺序排列后一并报送。
六、职称认定
厅直属各单位职称认定按粤人发〔1998〕15号文执行,各单位必须组建考核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申请认定初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对于考核评议通过的人员,由考核认定工作小组出具书面报告,并将考核评议结果填入《广东省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连同申报人业绩证明(包括辅助证明材料)、社保凭证、学术等材料于10月28日提交高评委确认。
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
(二)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职称评价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
(三)没有使用规定表格,或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申报材料非电脑输入打印。
(五)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六)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情形。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广东省建筑工程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2.2019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申报材料填报指南
3.各地各单位报送材料时间安排表
4.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名称参照表
5.申报建筑工程技术职称 论文(著作)鉴定表
6.2019年 市(单位)申报 职称名单汇总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5日
(联系人:钟工、王工、黄工,联系电话:020-86387392,020-86580280,020-8658029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